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中的核心问题。我国刑法罗列了四种形式义务来源,而单纯的形式义务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一大缺憾。文章第一部分对通过研究德日刑法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化路径,对我国该部分刑法理论的研究有所启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论发展的基本趋势是避开传统的列举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的方法,而对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作某种客观的实质的限定,对于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应结合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文章在第三部分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建议,即在四种形式来源之后补充“密切的社会关系”作为第五个作为义务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