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法律实务和司法实践中,我们会常常会碰到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中途落跑、退出或者窝里反的情况,而有些法律工作者会适用共犯中止的理论和规定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共同犯罪的中止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如果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为了中止犯罪做出了中止行为,但并没有使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中止时,是否可以使用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且在刑法中中止犯的成立标准比较严格,能否找到一种更好、更公平的方式使参与共同犯罪的人罪责刑相适应、各得其所?
基金项目
本项目受到杭州师范大学2013年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