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14,Issue(4) :158-159.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研究

欧宇
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2014,Issue(4) :158-159.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研究

欧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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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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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三级所有”的乡(镇)、村和村内的三种农民集体所有形式,但“农民集体”的概念含糊不清,造成了主体虚位、权能缺位、保护不周等缺陷。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独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只有法人才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因而农民集体应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主体性质/法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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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14
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
云南晶晶科技艺术中心

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

影响因子:0.009
ISSN:1007-0745
参考文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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