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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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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三级所有”的乡(镇)、村和村内的三种农民集体所有形式,但“农民集体”的概念含糊不清,造成了主体虚位、权能缺位、保护不周等缺陷。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独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只有法人才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因而农民集体应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

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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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30073

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 主体性质 法人改造

2014

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
云南晶晶科技艺术中心

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

影响因子:0.009
ISSN:1007-0745
年,卷(期):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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