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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研究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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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三级所有”的乡(镇)、村和村内的三种农民集体所有形式,但“农民集体”的概念含糊不清,造成了主体虚位、权能缺位、保护不周等缺陷。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独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只有法人才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因而农民集体应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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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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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430073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
主体性质
法人改造
出版年:
2014
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
云南晶晶科技艺术中心
科海故事博览·科教创新
影响因子:
0.009
ISSN:
1007-0745
年,卷(期):
2014.
(4)
参考文献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