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传播2024,Vol.16Issue(21) :26-30.

对AIGC可版权性认定中"创作主体"地位的反思——基于中美案例的对比分析

徐紫笛
科技传播2024,Vol.16Issue(21) :26-30.

对AIGC可版权性认定中"创作主体"地位的反思——基于中美案例的对比分析

徐紫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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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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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版权局的"黎明的扎利亚"案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春风送来了温柔"案通过创作过程的分析确定创作主体的归属,但对创作主体对创作过程控制程度的要求不一,这导致两案判决结果的截然不同.问题在于,创作主体是否为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必要条件,以及创作主体应否实现对创作过程的控制.依据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激励机制的要求,创作主体是AIGC可版权性认定的必要条件.参考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当人工智能使用者对生成结果和介入因素有所预见时,可以构成AIGC的创作主体.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创作主体/AI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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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科技传播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

科技传播

影响因子:0.667
ISSN:1674-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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