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运行的核心是算法,而算法一般需要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相关数据进行训练.从机器学习原理及人工智能商业化应用模式来看,用户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算法训练既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也不符合"三步检验法"标准,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用户使用作品进行算法训练具有使用数量巨大、主体众多、涉及作品类型多样、强调时效性和作品质量等特点,这使得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改良法定许可制度来规制此类行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应将用户训练算法使用作品的行为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并设立专门的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转付及维权等事宜,建立和完善相应配套制度,辅以先进技术措施,从而规范人工智能时代的作品使用秩序,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