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专利法》第47条采用了"原则—例外—例外之例外"框架.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二元追溯力结构提出质疑,主张重构一元追溯力.但二元结构具有一定合理性,如节约司法资源,稳定交易秩序,保护专利权人的信赖利益.不过,我国二元结构存在一定局限性,即例外规则内容不完备和例外之例外规则适用要求高.为了进一步完善二元结构,首先,需要明确例外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专利无效不能溯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发明人基于专利许可合同取得的报酬.其次,提高例外之例外规则的适用可能性,明确"恶意"和"显失公平"的具体情形,优化侵权程序和确权程序、执行程序间的衔接.最后,在标的额较大的合同或侵权案件中,鼓励当事人采用利益承诺,以平衡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