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在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尤其是第四十七条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全体股东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出资。这一制度旨在保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出资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防止股东滥用出资期限逃避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文章立足注册资本的本质功能,分析新《公司法》如何在资本充实与交易安全之间寻找平衡,评估限期认缴制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与潜在的市场抑制效应。通过解读新制度的创新与不足,旨在揭示其服务型和护权型特性,并探讨如何通过制度优化实现经济效率与债权保障的双重目标,为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