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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文化视域下的陈顾远"情理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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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顾远先生认为:法律不会孤立存在,而必然会与其他事物发生联系,它的真谛会通过"平易"方式显示出来;而"情、理"就是与"法"发生联系的伴侣,它们均具有"平易"特质.但如能把"人情"由第一位移到第三位,使"国法"不为"人情"所屈,变为"理法情",会更好些."理""法""情"分别相当于西方法学历史上的"正义法""制定法""习惯法"."情理法"不仅不"影响建立法治的精神",而且它昭示的正是"法律的全盘精神""法的全貌",而不仅是依照一定逻辑而堆积起来的专业术语和枯燥条文的结合;讲"法"又讲"情、理",才是使法学"迈步走进自己固有的园地"."情理法"是综合法学、是儒家法学、是全面的法学.陈先生的"情理法"观解决着广义上的法源问题、中国法律的核心价值问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法哲学范畴.

霍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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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陈顾远 情理法 天理·国法·人情 唯法主义 综合法学

2024

克拉玛依学刊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党校

克拉玛依学刊

CHSSCD
影响因子:0.155
ISSN:2095-0829
年,卷(期):202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