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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同一部位和性质损伤"伤残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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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实践中,此鉴定标准中的附则6.2"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时常成为讨论热点.笔者就此尝试做浅要分析,希望能为同仁们的日常工作中提供一点参考.

刘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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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亿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 广州 511458

同一部位和性质 伤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法医临床

2020

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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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年,卷(期):202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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