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20,Vol.41Issue(1) :104-108.

强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论

李国权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20,Vol.41Issue(1) :104-108.

强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论

李国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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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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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人工智能产品是指人工智能技术人员在挖掘海量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设计及编制程序所制造的能够在程序范围外活动的智能物体.强人工智能产品如果攻击人类所不能允许伤害的物体,则人类完全可以直接消灭此类强人工智能产品,没有必要在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同时设置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关键词

弱人工智能产品/强人工智能产品/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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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7AFX017)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博士项目(2018BS114)

出版年

2020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湖南科技学院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47
ISSN:1673-2219
参考文献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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