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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解释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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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学理解释和正式解释,都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重大的理论价值.中国共产党“二大”至“四大”通过的党章均规定其解释之权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此后修改通过的党章再未规定解释主体.应在解释权的层面明确党章的解释主体.党章的解释权只能由党章本身作出规定,党章解释主体的地位和职权应当与党章的地位和效力相匹配,党章解释权的行使应当满足党章解释工作的常态化要求.应当修改党章,将党章的解释主体确定为党的中央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党章解释权.

孙才华、方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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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武汉430022

中南财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中国共产党 党章 解释主体 中央委员会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

15BFX003

2016

理论月刊
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理论月刊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4-0544
年,卷(期):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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