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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理辨析与机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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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两种具有不同法律属性、救济功能的环境损害司法救济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理基础应该溯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环保责任,其目的在于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司法索赔权,强化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弥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行为动能不足的限制.我国应重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的价值体系,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以"损害填补"作为其价值依归,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回归法律监督的价值本源.在具体程序完善中,应明确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范围、顺序机制、诉讼管辖等问题.

黄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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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文明

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江西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研究中心开放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

FX19101JXST200516YJA820006

2022

理论月刊
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理论月刊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4-0544
年,卷(期):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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