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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侵权法救济路径——以复数信息控制者情形下加害人不明为切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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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数信息控制者情形下,个人信息侵权存在加害人不明与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问题.为了应对信息权人举证难的问题,学界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说、共同危险行为说以及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说等观点,然而,却并未形成有效共识.从形式上看,复数信息控制者情形下个人信息侵权与高空抛物均具有加害人不明,但可能的加害人范围相对特定的特点.从实质上看,两种案型中双方当事人在损失分担能力与风险控制成本上也具有相似性.因此,从教义学的视角出发,复数信息控制者情形下个人信息侵权加害人不明时,应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由各信息控制者对信息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张春龙、梁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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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江苏行政学院法学部,江苏南京210093

个人信息侵权 加害人不明 共同危险行为 类推适用 高空抛物

陕西省法学会2021年度一般项目2021年度中国人权研究会短期项目

ND684

2022

理论月刊
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理论月刊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4-0544
年,卷(期):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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