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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规制:理念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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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国家对平台企业有刑事治理的必要.针对网络犯罪治理范围有限扩张的需要,与网络监管采取的国家主导、企业代为管理的治理思路,应运而生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设置了较为复杂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也因此导致该罪名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责令改正与严重情节三个方面的适用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多数情况难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导致本罪或甚少适用或错误适用.对此应当扩张理解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责令改正要件应当作为限制性要件,保持其在罪名判断中的因果关系限定作用;而对于法定严重情节应当进行抽象性修正,以符合本罪的整体运行逻辑.

杨智宇、张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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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所,广东广州510635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配合义务 责令改正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15BFX051

2022

理论月刊
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理论月刊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4-0544
年,卷(期):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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