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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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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深度伪造"滥用行为将对现行法定证据、民事侵权救济、刑事制裁甚至国际安全机制等法律制度带来多重现实挑战.法律规制此类行为需要协调安全与 自由两个层面利益需求引起的冲突,应以安全价值为主导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各国在监管"深度伪造"虚假信息的过程中形成了数字平台"自我监管"、政府"直接监管"以及"平台+政府"联合共同监管三种治理模式.抑制"深度伪造"滥用行为需要国际与国内法律互相配合,在国际法上,我国可倡导建立或完善具有针对性的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在国内法上,我国可采取"平台+政府"联合监管模式,强化数字平台"准行政"审查责任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张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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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人工智能 "深度伪造" 安全利益 "政府+平台" 惩罚性赔偿

2022

理论月刊
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理论月刊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4-0544
年,卷(期):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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