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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总则优于税法典:税法编纂的限度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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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总则所代表的税法编纂是否应在我国启动,一旦启动应选择何种法典化道路,需要阐明理论基础,提供实践方案,以为立法机关的研究工作提供建议.税法编纂具有推动税收法定导向更高水平、高效简化税收法制、实现税法体系正义等治理价值,也面临税法统一性与开放性的矛盾长期存在,我国税法编纂环境依旧受到诸多限制等实践隐忧.税法编纂在域外代表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早已广泛盛行,只要我国宏观上始终保持合适的编纂尺度,微观上厘定妥适正确的编纂内容,税法编纂就应予以开启.税法编纂是税收法治的核心建设路径之一,相比规范主义进路和工具主义进路,功能主义进路更适合作为我国税收法治的评价与建设基准.在功能主义税法进路指引下,只制定税法总则、放弃制定税法典的半法典化模式是我国税法编纂的最优方案.

邹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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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法学院

税法编纂 税法总则 税法典 功能主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22BFX09022XJC820002

2024

理论月刊
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理论月刊

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65
ISSN:1004-0544
年,卷(期):2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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