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Vol.20Issue(2) :63-70.DOI:10.13888/j.cnki.jsie(ss).2024.02.010

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顺位探析

刘东明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Vol.20Issue(2) :63-70.DOI:10.13888/j.cnki.jsie(ss).2024.02.010

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顺位探析

刘东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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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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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行为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的救济提供了指引,并列明了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为检察机关、消费者组织及由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遵循惯例将检察机关列为第二顺位,而是将其规定为第一顺位.针对前述三者之顺序存在的问题,从规范论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顺位进行论证,并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应列为第一顺位,以此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监督机关的引领作用,而消费者组织及由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劣后于检察机关,发挥开拓、辅助和补充作用.

关键词

消费者/敏感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原告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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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沈阳工程学院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CHSSCD
影响因子:0.449
ISSN:1672-9617
参考文献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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