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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独立规制及原则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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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社会责任治理规范存在实用主义、规范主义及功能主义三个维度的实践和理论问题,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法律需求被忽视.《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主体合并式立法抹杀了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特殊性,应当借助《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订契机以特别法路径规制.国家股东具备行政的自主权、表意的代议代理性、信用的超然性,依次对国企的公司目的、代理问题以及社会责任承担标准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导致国企与私企在社会责任承担机理方面的本质差异.宏观来看,国企是国家而非法律或经济的产物,《企业国有资产法》宜以任意性规范赋权国家股东自决公司目的,否则致国企事实所有者的利益被法律不当干涉.除外的是,因国家股东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章程表决中不占有主动权,应强制规范其社会责任目标的设定.微观层面,宜进一步重视外部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妥当安排,通过强化国家股东控制权的维度增进国企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

冉克平、曹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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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有企业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21AZD030

2024

兰州学刊
兰州市社会科学院 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兰州学刊

CHSSCD
影响因子:0.401
ISSN:1005-3492
年,卷(期):2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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