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案件陷入到行为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认定的争议当中时,司法人员经常会跳出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反向思维,即从量刑妥当性的基点出发,反过来考虑与之相适应的构成要件是哪个,从而反过头来考虑该定什么罪.法官在探索、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过程中,也会依据其对定罪与量刑的预设,去寻找与之符合的犯罪事实,这种由量刑、定罪到事实的认定过程同样是逆向的.对此,罪与非罪认定中的逆向思维在"但书"规定中有较集中体现.
基金项目
2017年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17C1446)
2019年湖南省社科联科研项目(XSP19YBZ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