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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凶宅"贬值纠纷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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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特殊的风俗民情,我国民众对于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往往心存顾忌。该主观排斥心理投射在不动产交易上时,则使得附着"凶宅"名号的房屋陷入流通障碍和经济价值贬损的窘境。针对该财产上的不利益,"凶宅"所有权人可直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能基于租赁关系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前者主要涉及房屋经济价值贬损的定性以及行为人主观可责性的认定问题,后者主要涉及承租人的保管义务。

李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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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凶宅" 经济价值贬损 侵权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

2020

魅力中国
河南人民广播电台

魅力中国

ISSN:1673-0992
年,卷(期):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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