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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民意沟通之立法与司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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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民意越来越多地进入立法和司法中,但民意沟通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特点却迥然不同。立法机关属于民意机关,本身应注重开门立法,主动广纳民意;而司法机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民意必须持审慎态度。对两者进行比较有益于立法与司法的合法、科学运行。

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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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 四川 成都 611756

网络民意沟通 立法 司法 比较

2014

民生周刊(学术版)

民生周刊(学术版)

ISSN:
年,卷(期):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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