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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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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推动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在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然而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协调和解与调解的区别亦不尽明显,这造成了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的某种现实困惑。从立法上解决现行协调和解机制缺乏法律依据、缺乏统一性,确立并规范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胡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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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 兰溪321100

行政诉讼 协调和解 调解

2014

民生周刊(学术版)

民生周刊(学术版)

ISSN:
年,卷(期):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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