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定好制度不容易,把这些制度落实好则更难.制度建设的成效如何,最终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有人把高效的制度形象地比作烧红的火炉,它具有四个特性,即警告性-不可触摸、必惩性-摸即伤人、即时性-触摸立即被烫伤、公平性-谁摸了都一样.人民法院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发挥“火炉效应”,彰显制度的权威性,通过对制度执行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使每一个干警都能明确自己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许做什么以及违反制度规定要承担什么后果.制度的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人人参与,协同推进,为制定好的制度提供好的对策建议,并为执行制度提供有力的监督保障.同时推动执行反馈和监督检查配套实施,加强对制度执行过程的修正和效果反馈,及时发现不足和缺陷,弥补修正,并总结吸收成功经验,强化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有效杜绝制度执行过程的人为干扰,严肃查处各种曲解制度、歪曲执行制度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好的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