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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两阶段+类型化"审查思路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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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是公法领域借鉴私法手段的产物,兼具行政性与合意性,但行政性是其本质属性.在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制背景下,这种二元特征决定了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既不能采用民事诉讼模式,也不能完全套用传统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思路,而应具有特殊性.具体遵循"两阶段+类型化"之审查思路:首先,兼用行政法律规范与民事法律规范审查协议效力,在确定协议合法有效之后,再根据争议的协议行为类型,按照不同的审查思路具体展开.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之行为,应当遵循"先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后进行合约性审查"的递进式思路.对于未按照约定履行之行为,则单纯进行合约性审查,仅在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重合之情形下,例外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为审查依据.

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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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行政协议 司法审查 合法性 合约性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022)

22SFB3011

2024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影响因子:0.218
ISSN:1672-3724
年,卷(期):2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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