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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视角下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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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解释》第 43条在《民法典》第 406条第 1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基础上,将当事人内部约定的法律效果区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视角.在内部视角上,当事人的约定可区分为绝对限制与相对限制,绝对限制因违反了"抵押财产处分自由"的规范意旨,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相对限制虽然对抵押人的处分自由课加条件,但在规则设计上实与规范意旨保持一致,应当有效.在外部视角上,抵押人与受让人间的负担行为并不受内部约定登记与否的影响,但其处分行为却因内部约定之登记而相对无效,系属类推适用"禁止债权让与"的结果.在已登记内部约定具有对抗力的一般规则下,还存在着如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受让人代替清偿等例外情形.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借助内外视角工具,逐一分析并论证"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一般规则与例外情形.

尹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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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抵押财产处分自由 禁止或限制约定 内部约定对抗力 对抗力的突破

2024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影响因子:0.218
ISSN:1672-3724
年,卷(期):202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