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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财产制下夫妻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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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尚未明晰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在学界和实务界中,"夫妻财产制协议之物权变动"应适用何种规则引发争议.在我国现行选择式立法例下,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性质宜采"法律规定说",在独创式立法例下,可考虑通过立法为其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以结束关于该协议性质的争议.从整体性出发,夫妻财产制协议应遵从夫妻财产法的基本价值;在法律适用上需注重各编间的体系协调;在否认债权意思主义的基础上,引入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在具体建议上,涉及夫妻财产制协议的立法不宜沿用"宜粗不宜细"原则,建议完善《民法典》中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涉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物权编规范应当保持谦抑性;立法上应确立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建立夫妻财产登记簿制度,但不宜强制要求登记.

徐涵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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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021

夫妻财产制协议 夫妻约定财产制 赠与 物权变动

2024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影响因子:0.218
ISSN:1672-3724
年,卷(期):202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