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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的出罪困境及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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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出罪事由在应然视角上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中,"知情同意原则"因缺乏对于"形式告知不足"与"实质同意欠缺"两种瑕疵的定型化分析而陷入出罪困境.对此,应当重回刑法规范目的,以"被害人同意"原理展开实质的类型化分析.在"形式告知不足"中,应当借助"法益关系错误说"划定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范围,以确定信息主体的"同意"能否对全部信息处理行为做出有效同意;在"实质同意欠缺"中,应当考虑信息主体产生"理性瑕疵"的主要原因,当该"理性瑕疵"能够归责于信息处理者时,则不能以"知情同意原则"出罪.

杜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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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知情同意原则 被害人承诺 形式告知不足 实质同意欠缺

2024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影响因子:0.218
ISSN:1672-3724
年,卷(期):202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