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尽管已实施十年,但仍面临着适用比例低、适用条件的含义与认定标准不统一、主客观要件关系处理混乱等问题.商标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设置需回应其制度功能,兼顾不同功能定位所带来的实施问题,因此需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应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以实现制度的积极适用,将主观要件"恶意"解释为作为民法规范表达的"故意",将客观要件"情节严重"解释为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两者的并列关系,并对其认定标准进行类型化归纳以形成参照标准.同时,为保护侵权人与公共利益,应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增加必要限制,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坚持以填平原则为基础与过罚相当原则,避免造成制度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