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沿海地区"华洋杂处"局面导致了西方来华人员与当地民众间的交流往来日益频繁.对于双方矛盾冲突的处理问题,普遍选择是通过向地方州县官府报案的方式寻求解决.不过受限于中英两方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评判标准的差异,中国古代传统的公堂审理手段很难妥善解决案件背后的权益纷争,突出表现为律例条文中规定的审理时限和取证压力,西方人不便于属地管控而导致的审理结果难以执行,审转程序下向上级官员针对案情、关键证据提出的"合理怀疑"进行解释说明等诸多难题.这就导致州县官员在承审涉外案件时不得不借助"法外施策"以求自保,即比照案件真实情况在汇报时进行文字层面的差异"表述",进而影响上级官员在复审时对案件的主观判断,以求对其旧有的审定结果不予改变,来实现高效结案和逃避因案件处理不当而需自担责任的个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