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限制了其财产属性的实现,因此,为解禁宅基地使用权财产属性,党中央与国家从政策层面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给予支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然而,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实践中各地探索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路径弊端渐显。从现有实践案例来看,各地方案存在诸多无法弥补的根本缺陷。目前大陆法系的地上权理论可为"三权分置"制度构建提供充足的学理支撑,故在落实、强化宅基地所有权后,应当根据分离论明晰宅基地资格权来源于《民法典》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其权利性质为人身性权利。还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用益物权,并且通过解禁流转范围的方式以落实用益物权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