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与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更多男性农民投入到城镇化建设之中,农村妇女自然地成为了农业的主体劳动力.土地是农村妇女的生存之本,但是实际操作中,即使我国法律在土地权益方面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由于政策、法律与陈旧思想的冲突与不足使我国妇女在宅基地划拨、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等诸多土地权益方面都遭到了侵害,成为制约农村社会安定与经济进步的重要因素.对此,应建立相应的法制体系、健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体系、改革农村社会的管理制度并加强法治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妇女土地权益救助方式进行不断的有效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