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留种权是指在植物新品种领域中赋予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特权,以农林种植业为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民留种权的主体.作为长期沿袭的农作物生产习惯和改良方式的农民留种有其正当性,在今天仍有存在的重要意义.基因利用限制技术的出现和法律上存在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农民留种的权利,增加了农民的生产成本,打击其生产积极性,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农业的长远发展.只有在法律上禁止育种公司使用基因限制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将农民留种权定性为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并对留种规则进行完善和修改,才能更好地确保农民留种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维护农民的切身权益,平衡农民与品种权人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