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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展开与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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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以"损害结果填补修复"为主要手段的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现实需求面前力不从心,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条内容的阙如导致环境重大风险的预防标准和举证规则等司法实践脱节。本文遵循"原则—个案—专门化司法"的发展方向,基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对比,将德国风险三分理论和美国中间性禁止令等审查标准展开比较分析与经验镜鉴,建议法律在完善和适用中应充分发挥重大风险的预防特质,明晰重大风险的内涵外延、矫正认定权属主体、科学审慎分配证明标准和内容,设置多元的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

安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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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重大风险 证明规则 责任承担方式

2024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影响因子:0.655
ISSN:2095-3046
年,卷(期):202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