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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复合定性及规范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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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协议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等问题所签订的合同。目前,我国磋商协议的具体内容存在协议双方可自由协商边界不清、履行阶段监督主体不明及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混乱等问题。上述问题与磋商协议的定性直接相关,现有的民事属性说和行政属性说无法妥当解释磋商协议的本质属性。磋商协议不仅具有私法自治的民法精髓,亦具有保障公共利益救济的公法目的,将其定性为兼具行政属性和民事属性的特殊协议则更为妥帖。基于磋商协议的复合属性,可从划定协议双方可自由协商边界、规范环境公共利益救济可实现性条款、明确履行阶段监督主体及设置违反磋商协议的责任负担条款等方面健全磋商协议内容。

王莉、魏沂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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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州 45004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环境公共利益 协议定性 协议内容

2024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江西理工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影响因子:0.655
ISSN:2095-3046
年,卷(期):202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