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旨在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当前生态环境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在契合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的保护法益、新型犯罪治理趋势和责任协调衔接等方面存在挑战,附属刑法、特别单行刑法、生态环境法典统一规定刑事责任等模式,也无法形成完整的生态环境刑事责任保护体系.因此,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置"危害生态环境罪"特殊专章作为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总纲性条款,运用"跨法典表达"的修订方式在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篇中的刑事责任部分设立准确清晰的罪状和法定刑,将其作为"危害生态环境罪"特殊专章的分则式表达,从而进一步明晰"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有力维护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