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农村土地资源的流通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农业现代化生产规模相适应,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在农地上设置了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兴财产权利,还赋予了土地经营权可融资担保的权能。这一举措对于充分释放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和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但限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和模糊性,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分歧,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在适用环节仍有诸多问题需要明晰。应将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形式界定为抵押,明确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细化土地经营权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增加强制管理和强制缔约这两种方式以实现土地经营权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