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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评价本犯的事后行为
认真评价本犯的事后行为
On Serious Evaluation of the Subsequent Conduct of the 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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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给人当然不可罚的印象,因而"共罚的事后行为"的概念更为准确;在本犯行为因为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超过追诉时效以及在诉讼法上不能证明时,能够而且必须对事后行为单独进行评价;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财物或捡拾遗忘物,满十六周岁后故意加以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犯教唆他人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杀人后碎尸的,将侮辱尸体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有助于减少故意杀人罪死刑的不当适用;间歇性精神病人伤害他人,恢复正常后不救助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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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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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关键词: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法益
期待可能性
出版年:
2009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CHSSCD
影响因子:
2.375
ISSN:
1671-7465
年,卷(期):
2009.
9
(1)
被引量
4
参考文献量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