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论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
论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万方数据
维普
中文摘要:
现代诉讼中证据多由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持有,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常面临举证困难的处境,如果仍然坚持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需对案件予以协力,显然有失公平.因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应负有事案解明义务,以平衡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差异,最大限度促进发现真实.这里所论述的当事人事案解明主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当事人事案解明应当具有义务属性,我国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偏在性案件,对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文书提出和勘验协力义务有所强调.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梁喆旎
展开 >
作者单位:
北京开放大学 城市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
关键词:
事案解明义务
文书提出义务
证明责任
出版年:
2024
平顶山学院学报
平顶山学院
平顶山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
0.159
ISSN:
1673-1670
年,卷(期):
2024.
39
(1)
参考文献量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