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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公司利益例外"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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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引入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模式,其中"公司利益例外"是界分财务资助行为正当性的关键要素.对于"公司利益例外"的具体适用,学界出现信义义务进路和资本维持进路的争议."公司利益例外"的适用既不能完全归入信义义务进路,也不能仅采取资本维持进路,应当认识到财务资助行为具有经营行为和分配行为的双重属性,综合采用两种进路,既要求董监高基于信义义务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从事财务资助行为,又要求满足公司资本分配的相关限制."为公司利益"要件内涵的解释既要有积极解释又要有消极解释,积极解释要求财务资助具有正当理由且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为善意,消极解释要求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要基于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价值面向,充分保障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张倍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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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禁止财务资助 公司利益 例外 信义义务 资本维持

2024

平顶山学院学报
平顶山学院

平顶山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159
ISSN:1673-1670
年,卷(期):202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