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的基本权利研究存在“破碎”与“稗贩”的弊端.此弊端的克服,有赖于基于我国宪法文本的体系化思考.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从“价值与请求权体系”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的发展,可以为建构我国基本权利的法学体系提供方法和内容的借鉴.体系化乃法学的基本思维,是法学达成其学科使命的基本致力方向.通过解释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章的两个概括性条款,第33条和第51条,可以建构初步的理解我国宪法下的基本权利的整体方案,并为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考框架.
基金项目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1YJC820170)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三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基础性研究课题(131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