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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理论构造与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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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二十条》确立的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结构为刑法保护数据财产提供了最新思路.目前刑法理论界探讨的笼统性、一体式的完整独立数据财产权,以及实务界对同一类型数据财产性认定的迥异,无法涵盖纯粹财产性利益和有限性数据财产权保护,缺乏分置性保护理念,进而无法满足数字经济时代新型数据财产的保护要求.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理论以数据财产的主体、内容、性质、阶段、交易模式等分置性为主要内容,其具有数据内容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的客观现实基础,以及数据公共要素理论、情境依存的有限产权理论等深厚理论依据.从财产主体分置性视角而言,刑法主要保护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其中,个人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保护通过人格权财产性利益和新型财产权的分类模式,划定交易模式影响的入罪标准和技术性措施要求的刑事义务.企业数据财产权的分置性保护通过传统财产权和新型财产权的分类模式,明确侵害排他性控制和同业竞争性经营者的犯罪条件.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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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数据财产权 企业数据 个人数据 新型数据 分置性保护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科研创新项目

22CFX01523XXFZJ06

2024

清华法学
清华大学

清华法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3.847
ISSN:1673-9280
年,卷(期):202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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