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盗窃罪认定的基础难点及其理论应答——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再审改判无罪案件为中心的考察

盗窃罪认定的基础难点及其理论应答——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再审改判无罪案件为中心的考察

扫码查看
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和主观故意是盗窃罪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难点,理论上应该给出恰当应答,而典型案例的考察对此具有直观意义.占有迟缓不等于占有丧失,不能仅因"遗失""遗忘"的外观即将财物定性为"遗忘物"从而排除在盗窃罪的对象之外.即便坚持秘密窃取说,当着未意识到自己失落了财物的物主之面取走其财物的,也符合"秘密性"的特征.盗窃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假性的认识错误并不阻却盗窃罪的故意.具体案件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和预防必要性、是否符合刑法基本原则,这些考量对盗窃罪的认定具有释疑检验的效果.将本应按盗窃罪处理的案件改判无罪,反而会起到错误的引导作用,损害刑法的权威性.盗窃罪法网的适度扩张并不可怕,而量刑上轻罪的附随后果则应予以必要限制.

付立庆

展开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占有判断 秘密窃取 假性的认识错误 无罪判决 犯罪附随后果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23JJD820005

2024

清华法学
清华大学

清华法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3.847
ISSN:1673-9280
年,卷(期):2024.18(2)
  •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