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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反思和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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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刑讯逼供方法"作为排除重复供述的先决要件,这严重限缩了重复供述的排除范围,致使规范和实务之间出现鸿沟.以填补"行为鸿沟"为契机,我国可以在刑事法体系引入一个具有宪法品质的自愿性标准.自愿性标准的融贯适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非法供述和重复供述审查标准的融贯,二是供述自愿性和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融贯,三是自愿性判断方法的融贯."自愿性融贯"可以强化非法供述和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并促使围绕自愿性标准发展一套具有一致性、逻辑性的法教义学和规范体系.以"自愿性融贯"为鉴,我国应采"个案分析"模式指导法院综合评判重复供述问题.个案裁判可以提炼实务经验,充实自愿性标准的内涵,并为继续探索兼具理论深度和广度的"自愿性融贯"提供现实素材.

牟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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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重复供述 非法证据 自愿性融贯 认罪认罚自愿性 个案分析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4

清华法学
清华大学

清华法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3.847
ISSN:1673-9280
年,卷(期):202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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