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机关关系原则的解释论展开应建立在厘清该原则的性质是立法原则这一基础之上;对"分工"应采取"分权"这一通常理解;对"互相配合"应放弃三机关具有共同的任务这一任务论解释,采取三机关在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这一结合论解释,进而凸显配合的程序价值;对"互相制约"的解释首先应建立制约之递进性与互相之整体性的框架,进而将检警关系解释为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将检法关系解释为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同时强调坚守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对"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解释时应注意到三机关关系原则蕴含的双重目的结构.此外,彻底解释三机关关系原则还需要解释制约与监督的关系,应采取基于主客体结合的"制约监督差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