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对于债权多重转让,应统一适用公示优先规则来决定债权的归属.公示优先规则本质上系公示对抗主义的体现,将公示对抗主义原理运用于债权转让领域,在法理逻辑上能够自恰,方法论上系通过回归《民法典》第768条所包含的原则的方式来填补法律漏洞.考虑到登记资格限制和社会交往习惯,先通知债务人者取得债权将成为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一般确权规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虽未就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一般确权规则明确表态,但其中已隐含采纳通知优先规则之意.对于通知的要求,宜建立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通知相统一的规则.对于债权受让人与让与人的查封、扣押债权人之间的"广义"对抗关系,公示先后尽管具有意义,但应引入更多考量因素,并采用动态体系论方法进行权衡,以在个案中寻得妥当结论.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2AFX015)
中国社科院青年科研启动基金(2023YQNQD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