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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多重转让的一般确权规则——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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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对于债权多重转让,应统一适用公示优先规则来决定债权的归属.公示优先规则本质上系公示对抗主义的体现,将公示对抗主义原理运用于债权转让领域,在法理逻辑上能够自恰,方法论上系通过回归《民法典》第768条所包含的原则的方式来填补法律漏洞.考虑到登记资格限制和社会交往习惯,先通知债务人者取得债权将成为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一般确权规则.《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虽未就债权多重转让时的一般确权规则明确表态,但其中已隐含采纳通知优先规则之意.对于通知的要求,宜建立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通知相统一的规则.对于债权受让人与让与人的查封、扣押债权人之间的"广义"对抗关系,公示先后尽管具有意义,但应引入更多考量因素,并采用动态体系论方法进行权衡,以在个案中寻得妥当结论.

蔡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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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债权多重转让 公示对抗主义 《民法典》第768条 第三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社科院青年科研启动基金

22AFX0152023YQNQD042

2024

清华法学
清华大学

清华法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3.847
ISSN:1673-9280
年,卷(期):202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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