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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说理视角下的犯罪论体系:争议解构与理念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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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核心在于犯罪论体系的转型,即从四要件转向三阶层;但三阶层一直难以进入司法实践,刑法教义学有沦为理论空谈的危险.以裁判说理为研究视角,有利于实现研究范式的语言哲学转向,从而获得新的结论.裁判说理表明,两大体系均能解决犯罪成立问题,体系论战源于误解.语言哲学揭示,四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三阶层是刑罚正当条件体系,以"犯罪成立"为标准进行论战,混淆了两种不同语境,也使得三阶层被放到"犯罪成立"的语境下解读,成为"中国式三阶层",还原语境才能澄清误解.二者都是裁判说理的思维工具,应根据裁判说理的标准进行选择.裁判说理应当证明"刑罚正当",而非"犯罪成立",三阶层更为合适;但我国裁判说理重在证明"犯罪成立",无法产生三阶层的实践需求;只有将刑法理念由惩罚犯罪转向限制刑罚,才能激活我国裁判说理证立"刑罚正当"的需求,催生三阶层的实践土壤,从而消除理论与实践的隔阂,促进刑法教义学自主话语体系的构建.

潘星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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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裁判说理 语言哲学 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 四要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21)

21AFX009

2024

清华法学
清华大学

清华法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3.847
ISSN:1673-9280
年,卷(期):202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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