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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告知误导缔约场景下的合同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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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合同当事人缔约阶段的信息收集负担正在急剧加重,其依赖交易相对人提供的资讯进行决策,事属寻常.在告知方的信息不实或缺失使受告知方被误导缔约的场合,传统的欺诈制度仅允许于告知方故意时否定合同的拘束力,这一故意要件缺乏正当性,不应绝对化.受告知方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受误导的合同,告知方有无过错,在所不问,但受告知方信赖不实告知缺乏合理性的,不得撤销.受告知方还可基于缔约过失或侵权责任请求告知方作出同意解消受误导合同的意思表示(废止请求权),以达成合意解除,不受错误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否经过的影响,且可保证原合同下的担保权存续.以上各种机制与欺诈撤销权一道,构成了我国法上解消受误导合同拘束力的完整体系.

俞彦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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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不实告知 欺诈撤销权 错误撤销权 恢复原状 废止请求权

2024

清华法学
清华大学

清华法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3.847
ISSN:1673-9280
年,卷(期):202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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