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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对《民法典》第969条的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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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69条位于合同编,规范合伙财产的物权归属.合伙人的出资,既包括实缴出资、也包括认缴出资,构成初始的合伙财产;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构成积累的合伙财产.合伙财产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单个合伙财产上的份额属于合伙人个人财产之一部,合伙财产的整体则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进而,按份共有规则构成合伙财产管理和使用的一般法;第970条等则于合伙财产之处分等情形,作为特别法予以优先适用.此外,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应维持合伙财产不予分割,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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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合伙财产 实缴出资 合伙事务 份额 分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22)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项目南京大学文科中长期专项

22&ZD205

2024

清华法学
清华大学

清华法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3.847
ISSN:1673-9280
年,卷(期):202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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