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不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也不仅仅是其身心健康,而是伦理道德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这一双层法益.其中,伦理道德包括具备亲缘关系主体间的乱伦禁忌以及社会对其他特殊职责人员的伦理期待,身心健康包括存在隐性强制时的身心损害,以及社会对女性的否定评价和对女性性观念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法益观的指导下能够有效减少本罪的处罚漏洞,符合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刑事政策要求.在此前提下,成立本罪并不限于行为人行为时与未成年女性存在特殊关系,在行为人曾经与未成年女性具备特殊关系,行为时已不具备特殊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侵害前述复合法益时,仍构成本罪.但若行为人行为时已经脱离特殊身份时间久远而不会侵害前述复合法益的,行为人就不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