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就罗马皇帝的权力行使问题归纳出了"君主不受法律约束"(princeps legibus solutus)的公法原则,但与此同时,罗马皇帝却宣称自己出于威严应受到法律的约束.为缓和与解决罗马法内部的理论矛盾,中世纪法学家做出了法学解释学上的努力,认为君主不受人法约束,但必须受到神法、自然法和万民法的约束.在《共和国六书》第一卷的"论主权"中,法学家博丹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中世纪法学家的解释逻辑,他的"主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而非政治学概念完全展示出了它的公法属性.此外,博丹结合了同时代的政治局势与宗教战争,以新型万民法和官僚制度为突破口,继续发展了"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公法原则,为近代早期的主权与国家思想做出了理论贡献.